可以倡导三倍赔偿。
《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买家因经营者借助不真实广告或者其他不真实宣传方法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需要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不真实广告的,买家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可以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字、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中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买家的,构成不真实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真实广告:
(一)产品或者服务没有的;
(二)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作用与功效、水平、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情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水平、价格、销售情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与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许诺等信息与实质状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用虚构、伪造或者没办法验证的科研成就、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用产品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效的;
(五)以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买家的其他情形。
《中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不真实广告,欺骗、误导买家,使购买产品或者同意服务的买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