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需要打造、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规范,严格实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降低职业风险。
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劳动中,应当遵守什么安全卫生规定?
《中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拥有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拥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打造、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规范和操作流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推行;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准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拟定并推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预案;
准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拥有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因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职员超越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从业职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员,或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职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职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需要拥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常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常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能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员拥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学会本职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职员,不能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