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单位无视《劳动法》随便安排职工加班,有些甚至每周加班超越30个小时,紧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做出规定,需要用人单位不能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越3小时。
据天津劳动保障部门介绍,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合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低于1小时;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不能超越3小时,每月累计不能超越36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要使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高于薪资的150%的薪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要支付高于薪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高于薪资的300%的薪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