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可以解决的,该如何解决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置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置。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置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觉得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置。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职员,一同协调处置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置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职员协调处置,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置。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置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置工作。期满没有结束的,可以适合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置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协调处置申请;
调查知道争议的状况;
研究拟定协调处置争议的策略;
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置;
制作《协调处置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置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置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情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情予以载明。《协调处置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置职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置协议书》。
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