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8条吸收了《公司法讲解三》第18条的规定,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出售和缺陷出资股权出售的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股东出售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叫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第二,受叫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售人对受叫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缺陷出资(即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质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出售股权的,出售人与受叫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受叫人不了解且不应当了解存在缺陷出资情形的,由出售人承担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