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与职责
薪资支付形式
打造薪资专用预储帐户
实行农民工薪资个人帐户管理
薪资支付的管理
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薪资
违规的处置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地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地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实行本方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薪资支付形式
薪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四)打造薪资专用预储帐户
1.施工企业需要在建设银行打造农民工薪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薪资,不可以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作用与功效进行监管。
2.施工企业需要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薪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五)实行农民工薪资个人帐户管理
施工企业需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薪资帐户,签订代发薪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薪资。
(六)薪资支付的管理
1.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2.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薪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薪资。
3.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薪资。
4.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薪资。
(七)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薪资
1.施工企业不能克扣和拖欠农民工薪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1)施工企业未将高于10%的农民工薪资预付款拨付到专用预储帐户的;
(2)施工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薪资的;
(3)支付薪资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的;
(4)施工企业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薪资的;
(5)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
(6)其它影响农民工薪资发放的。
2.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薪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薪资。
(八)违规的处置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实行本方法的状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和资质审核挂钩。对违反本方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详见天津建委、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建筑业农民工薪资支付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十日建筑[2004]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