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规定
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推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辆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状况推行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能予以登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能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本条是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保监会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检查部门;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进行平时检查。
本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推行监督管理。这一规定意味着《条例》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依据《保险法》、《条例》与其他有关的保险业法规、规章,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国内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规范,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该法规定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该法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而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确定为法定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由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承担监督检查机动车辆参加大制保险状况这一职责,既合法又合理;同时,为确保强制保险在机动车辆管理的最重要环节即得以推行,规定需要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能对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基于同样的考虑,30日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辆登记规定》在规定中规定,汽车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辆办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企业的名字。除此之外,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规定对已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这样一来,若由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按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查验机动车辆是不是投保强制保险,则可以更好地杜绝机动车辆逃避强制保险的状况。因此,国务院30日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中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未根据规定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结合上述规定,本款同时需要,对未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能予以检验。
本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应检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既是表明机动车辆已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凭证,也是国家对推行强制保险进行管理的要紧方法之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保险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规定第2款同时规定,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辆前窗右上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