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赔礼道歉规范的分析过程中,赔礼道歉的实行问题就一直横亘在赔礼道歉规范的进步健全过程之中。
其实,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都不免存在为义务人所不愿同意的强制性。在资金之债实行中,会对责任人的财产进行控制,限制其处分自由。强制扣划、拍卖财产,强制剥夺财产所有权清偿债务,事实上也就意味着限制了他的自由。正如萨维尼所言:债的本质在其次而言,便是对自由的限制,即倚赖于另一方的意志。只不过赔礼道歉涉及言论自由、道德良心,学者对实行之困就愈加关切。从实质状况来看,赔礼道歉是一个不容易达成的目的。
一方面,赔礼道歉系针对侵权人的人身设定的责任,需由侵权人亲自履行,而针对人身的责任承担方法很难通过强制实行的方法达成。其次,强制实行需要考虑对侵权每人格权益的影响。在中国社会的观念中,赔礼道歉是一件非常没面子的事情,不少侵权人宁可罚款也不愿赔礼道歉。过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庄羽诉郭敬明等著作权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