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不少人都问了,给别的人做了担保,但担保不是出于本意,如何解决,随即网上就跳转出了提供“担保剥离”的机构,并承诺不成功不收费,那“担保剥离”是什么问题
剖析:法律上并没“担保剥离”的法律专业名词,担保剥离是在担保的法律行为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商业项目的简称叫法,假如非得要用较为严谨性的法理解析,即担保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其他担保方法置换或提前清偿债务等方法,免除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担保债务剥离方法。但在实质的担保剥离的解决方法中,大家更倾向于如此理解:即借助债权人操作上的缺陷等问题,将债务人的担保人从原债务中脱离出来,这里的债权人总是更多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在进行担保剥离中,需要依据具体的担保过程的违规/违约状况进行技术性取证,依据具体可免除担保责任的43种法律情形,优先以非诉的维权方法,必要的状况要施予起诉的司法程序双重结合,进而达成担保行为的成功抽离。
容易见到三种抽离情形:
1、超越保证期: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按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可以约定一年,可以约定半年,但容易见到的是2年。在当事人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使用方法定的保证期间。法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保证责任期间,不发生暂停、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一过,即可进行担保剥离。
2、担保手续是不是齐全或存在缺陷: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是不是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法,使担保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状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又譬如保证合同签字不是本人签字,未对担保人说明实质状况等等,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出售未公告担保人: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出售给第三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上,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出售,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出售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叫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